(一)未经批准擅自取水。主要包括: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前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,取用地下水前未取得取水许可证。
(二)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。主要包括:超许可水量取水、超计划水量取水、擅自改变取水用途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异常、取得取水许可证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、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、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并建成取水未按规定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、未经批准转让取水权、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、拒不缴纳或者拖延拖欠水资源费(税)等。
(三)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同时,其他经营主体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一并纳入综合整治。